级别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2 01:42:15
管辖是诉讼法领域比较重要的内容,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类型,那么级别管辖异议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级别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提高法律意识,应用于实践。
一、级别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级别管辖的范围
、不设区的市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
: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三、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但不作裁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级别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的法律内容,当事人在起诉过程中可能会发现管辖上的问题,如果是级别管辖出现差错,。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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