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30 14:18:15
知识产权案件》,汇集了10件典型案例,涉及多个典型法律适用问题。
,这些个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阐释,对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对于相关社会公众具有重要的导向和指引意义。2009年,,、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增多、重大敏感性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结合云南省情、社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
云南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杜瑞芳表示,,审结397件。妥善处理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充分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据介绍,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新类型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增强,审理难度越来越大;涉外案件比重增大,关注度越来越高。
这次公布的200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一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昆明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被告昆明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林大酒店)销售的白酒经抽样检查并鉴定,属假冒贵州茅台酒。茅台酒厂认为石林大酒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判决宣判后,茅台酒厂提起上诉。,根据石林大酒店提供的证据,应认定其知道所购买的“茅台酒”系侵权商品,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石林大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故判决石林大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茅台酒厂人民币5000元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昆明荣耀汽车玻璃有限公司诉昆明福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耀集团公司)是从事汽车玻璃生产的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市场占有率。该公司拥有“FUYAO”、“福耀”文字以及菱形商标的专用权。原告昆明荣耀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是福耀集团公司授权的云南省区域内的“一级经销商”,负责经销福耀品牌的产品,其在汽车配件市场销售福耀集团公司生产的产品时,可以使用福耀集团公司的商标,授权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被告昆明福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福耀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福耀”文字为字号,经销汽车玻璃产品,提供相关服务,并且销售假冒福耀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荣耀公司认为昆明福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荣耀公司不具有商标法上的诉权,其以自己名义向昆明福耀公司主张侵犯案外人福耀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法律依据,但其具备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诉权;昆明福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福耀”文字作为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使处于同一市场的荣耀公司遭受损害,其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昆明福耀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三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公司)是“卡地亚”和“Cartier”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核定使用在宝石、首饰等奢侈消费品上,在2004年及2005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被告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婚纱公司)经营范围为摄影及其相关的服务。卡地亚婚纱公司在店头装饰和宣传中将“卡地亚那”、 “Cartirena”用作其服务商标。卡地亚公司认为卡地亚婚纱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卡地亚婚纱公司在市场交易中将“卡地亚”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的行为,并未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卡地亚婚纱公司使用“卡地亚那”和“Cartirena”作为服务标识,没有侵害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宣判后,。,卡地亚婚纱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卡地亚公司的卡地亚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由于二者所涉及的公众相互关联,因此存在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卡地亚婚纱公司是卡地亚公司的关联企业或有隶属关系的可能。并且由于卡地亚公司的卡地亚商标已经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卡地亚婚纱公司的上述行为实际上利用了卡地亚公司基于该商标所产生的良好信誉,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卡地亚婚纱公司使用的服务标识“卡地亚那”和“Cartirena”与权利人卡地亚公司的“卡地亚”和“Cartier”相比较,虽然二者在使用范围、文字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前者实际上是模仿后者的主要部分而来,两者的构成及发音非常相似。相关公众在卡地亚婚纱公司的服务场所看到“卡地亚那”和“Cartirena” 服务标识,往往不会去区分二者在外观和用途上的区别,而是首先联想到卡地亚公司,进而误认为卡地亚婚纱公司与卡地亚公司之间有某种特定联系,如使用该标识经过卡地亚公司同意,或者卡地亚婚纱公司的服务质量由卡地亚公司担保等等,而且这种误认还会淡化卡地亚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存在损害该驰名商标品牌价值的可能。因此,,改判由卡地亚婚纱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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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个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阐释,对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对于相关社会公众具有重要的导向和指引意义。2009年,,、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增多、重大敏感性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结合云南省情、社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
云南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杜瑞芳表示,,审结397件。妥善处理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充分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据介绍,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新类型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增强,审理难度越来越大;涉外案件比重增大,关注度越来越高。
这次公布的200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一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昆明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被告昆明石林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林大酒店)销售的白酒经抽样检查并鉴定,属假冒贵州茅台酒。茅台酒厂认为石林大酒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判决宣判后,茅台酒厂提起上诉。,根据石林大酒店提供的证据,应认定其知道所购买的“茅台酒”系侵权商品,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石林大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故判决石林大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茅台酒厂人民币5000元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昆明荣耀汽车玻璃有限公司诉昆明福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耀集团公司)是从事汽车玻璃生产的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市场占有率。该公司拥有“FUYAO”、“福耀”文字以及菱形商标的专用权。原告昆明荣耀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是福耀集团公司授权的云南省区域内的“一级经销商”,负责经销福耀品牌的产品,其在汽车配件市场销售福耀集团公司生产的产品时,可以使用福耀集团公司的商标,授权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被告昆明福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福耀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福耀”文字为字号,经销汽车玻璃产品,提供相关服务,并且销售假冒福耀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荣耀公司认为昆明福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荣耀公司不具有商标法上的诉权,其以自己名义向昆明福耀公司主张侵犯案外人福耀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法律依据,但其具备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诉权;昆明福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福耀”文字作为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使处于同一市场的荣耀公司遭受损害,其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昆明福耀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三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公司)是“卡地亚”和“Cartier”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核定使用在宝石、首饰等奢侈消费品上,在2004年及2005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被告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婚纱公司)经营范围为摄影及其相关的服务。卡地亚婚纱公司在店头装饰和宣传中将“卡地亚那”、 “Cartirena”用作其服务商标。卡地亚公司认为卡地亚婚纱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卡地亚婚纱公司在市场交易中将“卡地亚”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的行为,并未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卡地亚婚纱公司使用“卡地亚那”和“Cartirena”作为服务标识,没有侵害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宣判后,。,卡地亚婚纱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卡地亚公司的卡地亚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由于二者所涉及的公众相互关联,因此存在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卡地亚婚纱公司是卡地亚公司的关联企业或有隶属关系的可能。并且由于卡地亚公司的卡地亚商标已经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卡地亚婚纱公司的上述行为实际上利用了卡地亚公司基于该商标所产生的良好信誉,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卡地亚婚纱公司使用的服务标识“卡地亚那”和“Cartirena”与权利人卡地亚公司的“卡地亚”和“Cartier”相比较,虽然二者在使用范围、文字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前者实际上是模仿后者的主要部分而来,两者的构成及发音非常相似。相关公众在卡地亚婚纱公司的服务场所看到“卡地亚那”和“Cartirena” 服务标识,往往不会去区分二者在外观和用途上的区别,而是首先联想到卡地亚公司,进而误认为卡地亚婚纱公司与卡地亚公司之间有某种特定联系,如使用该标识经过卡地亚公司同意,或者卡地亚婚纱公司的服务质量由卡地亚公司担保等等,而且这种误认还会淡化卡地亚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存在损害该驰名商标品牌价值的可能。因此,,改判由卡地亚婚纱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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