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发布时间:2019-08-12 06:30:15


一、概念及其构成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我国《档案法》第7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档案法是指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的行 为。所谓转让,是指将档案的所有权转给他人的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 指出卖、、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 ;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触犯本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窃取、收买、、间谍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