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否可以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发布时间:2019-08-29 22:58:15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女,21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2003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接到其男友赵某某从汕头打来电话,要其从家中赶回汕头。方立即坐车于11月1日到达汕头其租住屋与赵会合。11月2日至5日,赵某某、刘某某先后与陈某某联系并接回12名女孩到出租屋赵某某将12名女孩交给方某某、刘某某看管,赵某某还告知方某要将这些女孩偷渡到台湾进行卖淫活动的,要方某负责看管这些女孩,不要让她们走掉,同时赵某某还买了一部价值1500元的彩屏手机给方某某。方某某按照赵某的安排看管12名女孩,带女孩上街买东西、打电话。一直看管至11月6日晚7时许赵某、刘某将12名女孩准备偷渡前往台湾。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一种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成立;
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在接到男友的电话后,并未知道男友要她回汕头的目的,赶回汕头后其男友才知道赵某某要她看管12名女孩的事,还劝赵某某不要做这种偷渡的事。赵某某得到的“蛇头”费用并没有分给方某某,只是拿到钱后买了一部手机送给方某某。由此可见,方某某的行为不是主观意识,而是受其男友之托看管这些女孩的。
第二种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成立;
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在接到男友的电话后,男友告诉她回汕头帮忙看管一群偷渡女孩,并给她一定的好处,就是答应买一部价值1500元的彩屏手机给方某某作为酬劳。方即坐车在于11月1日赶达汕头,并参与了看管行为。还带这些准备偷渡女孩上街买东西、打电话,不让这些女孩逃掉。方某某的行为是主观意识上知道看管偷渡者是可以得到酬劳,并主动的从家里坐车到汕头参与,在偷渡活动中担任了看管的角色。这样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的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从犯,因此,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成立。
评析意见:
方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成立。方某某参与了偷渡看管活动,刑事拘留15天。对于方某某的处罚是轻微的,因为一开始就没有问清楚赵某某在电话里有没有告诉方某某来汕头的目的,给予方某某的好处。方某某始终没有承认赵某某在电话里已经事先说明了要她到汕头的目的,买一部价值1500元的彩屏手机给方某某只是个人感情的行为,因为她们是朋友(感情上的朋友,也可以说是情人),买一部手机也是很平常的事。
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女,21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2003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接到其男友赵某某从汕头打来电话,要其从家中赶回汕头。方立即坐车于11月1日到达汕头其租住屋与赵会合。11月2日至5日,赵某某、刘某某先后与陈某某联系并接回12名女孩到出租屋赵某某将12名女孩交给方某某、刘某某看管,赵某某还告知方某要将这些女孩偷渡到台湾进行卖淫活动的,要方某负责看管这些女孩,不要让她们走掉,同时赵某某还买了一部价值1500元的彩屏手机给方某某。方某某按照赵某的安排看管12名女孩,带女孩上街买东西、打电话。一直看管至11月6日晚7时许赵某、刘某将12名女孩准备偷渡前往台湾。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一种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成立;
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在接到男友的电话后,并未知道男友要她回汕头的目的,赶回汕头后其男友才知道赵某某要她看管12名女孩的事,还劝赵某某不要做这种偷渡的事。赵某某得到的“蛇头”费用并没有分给方某某,只是拿到钱后买了一部手机送给方某某。由此可见,方某某的行为不是主观意识,而是受其男友之托看管这些女孩的。
第二种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成立;
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在接到男友的电话后,男友告诉她回汕头帮忙看管一群偷渡女孩,并给她一定的好处,就是答应买一部价值1500元的彩屏手机给方某某作为酬劳。方即坐车在于11月1日赶达汕头,并参与了看管行为。还带这些准备偷渡女孩上街买东西、打电话,不让这些女孩逃掉。方某某的行为是主观意识上知道看管偷渡者是可以得到酬劳,并主动的从家里坐车到汕头参与,在偷渡活动中担任了看管的角色。这样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的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从犯,因此,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成立。
评析意见:
方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成立。方某某参与了偷渡看管活动,刑事拘留15天。对于方某某的处罚是轻微的,因为一开始就没有问清楚赵某某在电话里有没有告诉方某某来汕头的目的,给予方某某的好处。方某某始终没有承认赵某某在电话里已经事先说明了要她到汕头的目的,买一部价值1500元的彩屏手机给方某某只是个人感情的行为,因为她们是朋友(感情上的朋友,也可以说是情人),买一部手机也是很平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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