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侵犯知识产权为输入型犯罪须国际执法合作

发布时间:2019-08-08 08:22:15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今日表示,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产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一开始就是输入型的犯罪。他表示,对该类犯罪,必须坚持国际执法合作,开展多边和双边的执法合作,共同应对日益猖獗的国际化“经济毒品”。

  国务院新闻办1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有关情况。

  高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中国公安机关对于现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一个比喻,是一个国际化的“经济毒品”,既刺激了不法分子的非法欲望,又扼杀了人类的创新能力,麻醉了人们的思想,模糊了人们的道德,是一种国际化的“经济毒品”。对这一类犯罪,必须坚持国际执法合作,开展多边和双边的执法合作,来共同应对日益猖獗的国际化“经济毒品”。

  高峰表示,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产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一开始就是输入型的犯罪。知识产权刑事立法是在近30年内完成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也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国的这片土地上得以产生、确立和实现。因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近几年来才开始增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跨国性的犯罪,是外来的、输入的一种犯罪。

  高峰指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像毒品犯罪一样,在不断的实行犯罪产业的转移、犯罪资本的获取。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随着对外交往不断扩大,这类犯罪对中国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犯罪,假冒商品的消费市场是全球性的。当然,从目前来看,中国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之一,这也是我们深受其害的地方。在中国制造的一部分假冒商品,为什么能够进入到全球的消费市场,这不仅仅是中国的本土的犯罪团伙和犯罪分子所能达到的,而是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领域里面,一直活跃着、活动着,由若干个跨国的职业化的犯罪集团在进行操纵、策划、实施这一类的跨国犯罪。”高峰如是说。

  高峰分析指出,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制造产业的转移,给我们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消耗了我们的能源、扼杀了本国的创新能力,而真正的本土的犯罪集团获取到的加工利润只是微不足道的,绝大多数犯罪所得利益是这些职业化的、国际化的犯罪集团所获取的。

  高峰指出,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在开展国际执法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件事:

  一是始终坚持开放务实的执法姿态,应对国际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我们不否认自己存在的问题,我们更不推卸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我们同时也呼吁,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执法部门,携手共同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二是开展生动的个案的联合行动,通过对个案的联合执法,来探索合作的途径、合作的形式,同时也来检验国际执法合作的效果。2003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和美国联邦调查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连续开展了一系列的个案的联合行动,这些行动在以往也进行了媒体的报道和宣传。

  三是创新打击理念,倡导国际的多边和双边合作,建立更加紧密、更加直接、更加有效地执法合作模式,共同应对这类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