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的智慧

发布时间:2019-10-11 23:39:15


  编者按

  知识产权制度出现的历史不算很长,但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却非常深远。特别是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后,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外观设计制度对科技、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更加明显。遍布各个领域的工业产品成为我们密不可分的朋友。在科技发展更为迅猛的今天,我们该如何考量制度的价值以及其对未来的影响?为此,本报特邀著名知识产权学者、上海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与本报记者对话,以期做一深入探讨。

  探寻历史源流

  记者: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设计未来”的主题让人充满希望和憧憬。展望未来的时候常常会很自然地回顾历史。您能对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外观设计的立法进程做一个梳理吗?

  陶鑫良:我国与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决议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屈指算来,今年已是第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了。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设计未来(Designing the Future)”。 现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事弗朗西斯·高锐在其相应致辞中谈到:“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将围绕外观设计在市场、社会和打造未来创新中的作用开展庆祝活动”,由此看来,今年“设计未来”的主题着重于被誉为“有形的智慧”的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有着逐步加强的历史进程。不同历史阶段之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需求及其保护力度是不同的。在几千年农业经济时代,经济竞争主要取决于土地资源的配置,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依靠体力劳动的投入,长时间的科学技术水平低下和发展缓慢,基本上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社会需求,虽然其后期出现过零星的萌芽状态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例如1474年威尼斯城市共和国出现只有一条条文的专利法雏型),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制规范或社会制度。在工业经济的几百年中,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推进了科技活动的社会化发展和生产活动的科技化发展,科学技术明显成为生产力。在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逐步增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需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萌生并逐步强化。其间以蒸汽机的发明为标志的工业革命推动了近代工业化进程,科学技术开始成为生产要素之一。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发明成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科学成为生产过程的因素,生产过程成为科学的应用”,也引发了深层次的知识产权法律需求。首先实现的是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的专利法律制度。英国于1624年颁布了名为“垄断法”的专利法,此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德国于1870年、日本于1885年分别颁行了专利法,迄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现代专利制度。19世纪中叶以来以电力技术和内燃机技术为龙头的后工业革命推动了现代工业化的进程,,与之相对应的是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在工业革命进程中通过各国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条约而逐步成型和普适推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软硬”兼施、珠联璧合所推动的计算机技术迅速引爆了全世界范围内的高科技产业迅疾发展;世纪之交以来互联网更为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之速度和程度呈几何级数的提升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条件和科学支撑,进而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相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并且越来越复杂。

  记者: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观设计的立法进程是怎样的?您能给读者作一简单的介绍吗?

  陶鑫良: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分之一的外观设计及其立法,也是随着科技进步的历史步伐与时俱进的。法国的里昂市政府1711年就发布了保护里昂盛产之丝绸品图案外观设计的政令,法国在又过了95年后的1806年颁布了外观设计法律,随后各国相继立法保护外观设计,美国于1842年、德国于1876年、日本于1888年等分别颁布了相关外观设计的法律,至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及地区实现了外观设计保护立法。世界各国实现外观设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有同有异,有的采用外观设计单独立法模式,例如日本制定有外观设计法;有的采用将外观设计纳入统一的专利法中加以保护,例如我国以专利法统一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有的对外观设计给予专利权、著作权两方面的双重法律保护,例如德国和法国。

  回眸我国历程

  记者:您1985年就已经是我国第一批专利代理人了,又长期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教师兼知识产权律师,可以说是见证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外观设计制度历史演进的主要历程。您对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如何评判?

  陶鑫良: 我国在自身发展需求、国际环境推动等综合作用下,二十来年就完成了发达国家花了上百年时间才完成的知识产权基本立法工作。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走的是高速公路,坐的是特快列车,奔的是国际标准”。例如1982年我国制定了商标法,此后已经两次修改,目前正在紧张地进行第三次修改;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 现行的专利法是已经第三次修改后的法律规范;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也已经两次修改并且正在启动第三次修改。此外,我国还先后颁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还有与之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与行政规章等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其中,我国的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一方面已经纳入了专利法构架之下,另一方面满足相关版权保护要件的那些外观设计同时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总而言之,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基本完备,但从与时俱进和拾遗补缺两方面,仍然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持续强化,但从严厉打击侵权和合理遏制滥用两方面,仍然需要继续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普法已经广泛开展,但是从提高国民素质和建设文化氛围两方面,仍然需要深入推进。

  记者:在业界有这样一种说法,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是直接被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所压出来的,是完全被动态接受的。您同意这种说法吗?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是否已经走出了被动状态?请谈谈您的观点。

  陶鑫良: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但我也不全否定这种说法。之所以不同意,是因为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知识产权法制立法建设,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包含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主要部分)保护与交易的技术合同法的时候,还没有发生因“特别301”条款引发的历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所以说,这种说法不全面。之所以不全否定,譬如中美知识产权双边谈判其实也是由美国主导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为标志的知识产权国际环境氛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客观存在的压力和动力,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建设的确发生过很大的推进作用。但是,我特别要强调的是,我国自身发展的需求是原动力,是最根本的动力源。我国和我国企业的发展,既离不开知识产权,也躲不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但是我国企业前进道路上的“地雷阵”和“紧箍咒”,更是我国企业发展征途中的催化剂和加速器。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不仅是我国应对外交情势和优化投资环境的临时举措和重要策略,更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及其可持续发展的深层需求和长效机制。事实上,面对知识产权,至今我国和我国企业正在或者已完成了由被动状态向主动状态的初步转换。如果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前几次修改,主要为被动应对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或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预作准备,但是后来进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则主要是主动提高自身知识产权整合能力,并且我国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素养也正在逐步形成和不断提升。至于您问的“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是否已经走出了被动状态”,我的观点是不宜一概而论,只能具体分析。被动不被动,受制于多种条件和多元因素。知识产权是当代国家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最重要的经营资源、竞争武器和博弈工具,各个国家、各个企业都可能在这些环节上处于主动状态或者主动心态,可能在那些事件上陷于局部被动或者相对被动。但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及其实施,“激励创造,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的战略方针的践行,标志着我国以及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水准正在持续提升,我国以及我国企业将越来越多掌握知识产权政府运作或者知识产权企业经营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