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一件不服消防事故责任认定书
发布时间:2020-09-17 20:58:15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违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认定张某应对该火灾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被告的责任认定不服。
原告诉称:
原告没有在仓库用火,,原告不服,要求重新认定,但被告在没有对起火原因重新认定的情况下,于1998年9月26日做出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对该火灾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该火灾责任认定不服。而漳州市消防支队迟迟不予答复,。
被告辩称:
此案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即使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依法已丧失本案的诉权。而且即使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也超过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期间。
事实:
:1998年3月1日22时左右,平和县粮食局后巷旧粮食仓库张某租用存放农药的仓库发生火灾,卢某挂了119火警电话后,。。火灾现场位于小溪镇后巷,为高度7米的一座仓库。东侧为张某的农药仓库,西侧为叶五的医药、兽药仓库,农药仓库与医药仓库设一道4.2米高的墙隔开,窗大多都封上铁网。起火部位在旧粮食仓库东侧第一间(即张某租用)距北墙5米、东墙3.4米的中部偏东范围。另外,,排除了自然燃烧的可能性。、调查后,认定是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并于1998年3月27日将平公消监字(1998)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张某,张要求重新认定。1998年9月29日,,该责任书认定,,对该火灾负主要责任。张某不服。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将彰公消重字第01号维持火灾原因认定书的决定送达原告。原告于1999年7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被告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会影响到相对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被告提出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理由不充分。原告接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在法定的期间内申请重新认定,但被告迟迟没有答复,同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期限,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依职权做出的,应予支持。维持原责任书。
解说:
本案属福建省第一件不服消防事故责任认定案,争议较大,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火灾责任认定是否属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张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是消防大队对张某火灾事实责任认定是否合法。
经审理:
1、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履行职责做出的专门性技术坚定结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立案,:火灾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依法审查张某的起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某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
最新资讯
-
08-03 0
-
11-23 0
-
09-01 1
-
08-29 1
-
07-17 0
-
08-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