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堪忧

发布时间:2019-08-18 16:48:15


  核心提示:小编调查发现,在会展业各个环节中,存在大量具有知识产权的创意劳动,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由于相关法规不健全以及一些企业急功近利的违规行为,出现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现象,扰乱了会展业市场秩序。遭遇侵权的展览策划公司、。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会展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有三种情况:国内展会组展商项目被仿冒;国内展会参展商被组展商欺骗;展台设计搭建商设计方案被抄袭。针对上述侵权情况,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以及《合同法》中有关条款等。对于《商标法》明确保护的商标,一般企业不会进行仿冒,而是在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方面拷贝。这种情况下,《商标法》 相关规定就不足以保护被侵权者了。而会展内容和标题的文字部分无法进行注册登记,所以“会标注册”几乎无法防止展会名称的仿冒和内容被克隆。

  一、对于侵权行为,“民不举官不究”

  某些企业经常遭遇规模相对小的会展机构的侵权,其手段通常为设计和该企业相似的展览会标。有的公司甚至完全拷贝该企业的招展格式、照搬展览内容,惟一不同的是“主办单位”。遇到这种情况,企业一般通过律师发律师函的方式警告侵权企业;另一方面告知企业的客户,侵权产品与我们企业没有关系。遭遇侵权事件后,诉诸法律的情况很少,因为时间、经济成本相当高。

  而且类似侵权行为对我们的影响有限,还没有对企业核心业务、品牌形象有实质性影响,所以我们仅限于做到正式警告,并不进一步跟进。对于主管部门惩罚机制的形成尚需时日。以《北京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例,牵扯到几个主管部门的问题,方案的盗用涉及知识产权部门,商标侵权职责在于工商,对入驻展会的盗版涉及海关部门,因为牵涉主管部门过多,惩罚机制不具可操作性。相关部门虽然比较重视侵权问题,但因牵涉面太广、产业规模有限,对会展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很多处于一种“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

  二、知识产权意识欠缺,掣肘国际发展

  会展业发达的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其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分三个层次:企业普遍法律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行业协会有中国古代行会的性质,是由大展览公司自发组织,形成一个内部约束机制。企业一旦侵权就会遭到内部通报,从而影响信誉;从政府层面来看,相关法律比较健全,这些国家虽然也依照《专利法》、《商标法》等维护会展知识产权,但是行业发展成熟,相关案例较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