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知识产权日将临,市中院发布三起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0-13 00:48:15
核心提示:在第13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小编获悉,昨天下午,,通报2010—2013年收结案基本情况,介绍知识产权各类型案件审理中的亮点工作,发布三起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
衢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09年成立,成立之初,案件管辖范围主要为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仍由金华、。2012年,市中院取得最高院指定的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全面管理。
2010年至今,市中院共收知识产权案414件,主要涉及专利纠纷、著作权纠纷、商标侵权案件等方面。,对著作权纠纷案件注重引导规范经营,对商标侵权案件注重强化品牌保护,化解纠纷促进企业合作共进,实现案件效果和社会效果共赢。
一、随意使用网络卡通形象作品违反著作权法
【案情】2011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发现,我市一家火柴盒生产厂商在其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出售印有《大闹天宫》等二十二部动画片及木偶剧片中的卡通形象的火柴盒套装产品并命名为“老动画片”火柴。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至中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侵权网站上向原告方公开赔礼道歉,支付侵权赔偿款5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
网络上的卡通形象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并不因为其时间久远就可以随便拿来用,只要作品还在保护期内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公民的作品权利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并赔礼道歉的方式结案。
二、起诉
【案情】2006年,我市周某等人设立衢州拜耳阳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其店铺招牌、户外广告牌、产品质量保证卡、产品手册、公司网站等处使用的企业名称均省略“衢州”二字,突出“拜耳”二字。德国拜耳公司和拜耳北京公司认为衢州拜耳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另有我市一人帮助衢州拜耳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属于共同侵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德国拜耳公司和拜耳北京公司向中院起诉,请求判令衢州拜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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