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违法建筑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19-08-26 05:46:15
城乡建设中常常会出现违法违规建筑,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可能也会有所不同,那么,针对杭州地区来说,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杭州违法建筑处理方式?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杭州违法建筑处理方式
《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不论是在建的还是已经建成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一)建在规划道路、规划河道、规划公共绿地上的;
(二)占压地下公用自来水管、雨污管、电力、电讯、煤气等管线的;
(三)直接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明显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的;
(五)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六)在规划已确定并将在近期实施的建设范围内的;
(七)建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影响安全的;
(八)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影响风景资源保护的;
(九)严重违反文保、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补交规费后予以保留:
(一)工程项目基本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的;
(二)建在工厂、仓库区等单位内部的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
(三)新建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定点,总图方案审批,基本上按规划要求实施,仅违反规划审批程序的;
(四)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采取改正措施后(包括部分拆除),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七)临时建筑期满未拆除,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不论是暂时保留还是长期保留使用的,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地段的公益性用房、办公用房、临时性用房、特种用房、生产生活配套用房,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30%处以罚款;
(三)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50%处以罚款;
(四)临时建筑期满未补办延期手续又不拆除的,每年度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15%处以罚款。
除(一)、(二)、(三)、(四)项规定外,其他违法建设项目,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20%处以罚款。
二、违法建筑建房人权利的救济途径
1、违法建筑在被行政主管机关定性之前,依法应受到保护
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就违法建筑而言,在被行政主管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之前,已经被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实际控制着,因则违法建筑的所有人享有着对该违法建筑的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故法律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
任何部门在未经规划部门对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前,私自强制拆除,必然侵害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有要求私自强拆行为人给予补偿。
2、 违法建筑的拆除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拆除都是可以抵制的。
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应严格核查拆除单位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对自己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如拆除单位未按照程序进行拆除,所有权人完全可以拒绝违法拆除。同时,拆除单位尽快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推进与自己利益关系的工程进展等目的,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只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申请复议的权利等等,必然可以使拆除单位的进展放缓,这样就能为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争取得到谈判、补偿的机会。
三、建造违法建筑的行政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可以并处罚款;
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杭州违法建筑处理方式的内容,由此可知,违法建筑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法律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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