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

发布时间:2021-04-12 10:09:15



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日  法发〔1997〕27号)
各省、自治区、,: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财产保全或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清算资金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开设的清算账户上的资金,是证券经营机构缴存的自营及其所代理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账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账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账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解除冻结。否则,。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账户上的资金是投资者为进行证券交易缴存的清算备付金。当投资者为债务人时,、划拨。
    、划拨期货交易所清算账户上期货经纪机构的清算资金及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上投资者的清算备付金(亦称保证金),适用上述规定。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适用上述规定。
    三、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券实物代保管处托管的债券,是其自营或代销的其他投资者的债券。当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者为债务人时,、提取托管的债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查明该债务人托管的债券是否已作回购质押,对未作回购质押,而且确属债务人所有的托管债券可以依法冻结、提取。
    四、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