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北京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7 12:23:15



正文:
、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202号)
北京市第一、,;
;:
、,现下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和法经〔2000〕20号函件的指示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管辖的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
  1、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3、、经济纠纷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二、
、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7、、经济纠纷案件;
  8、。
  (二)北京市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
、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3、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5、、经济纠纷案件;
  6、。
  四、附则
  1、本规定所说“以上”含本数在内;
  2、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