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北京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7 12:23:15
正文:
、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202号)
北京市第一、,;
;:
、,现下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和法经〔2000〕20号函件的指示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管辖的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
1、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3、、经济纠纷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二、
、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7、、经济纠纷案件;
8、。
(二)北京市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
、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3、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5、、经济纠纷案件;
6、。
四、附则
1、本规定所说“以上”含本数在内;
2、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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