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

发布时间:2020-05-18 00:34:15


  核心内容:在司法赔偿中,我们需要关注一个赔偿范围的问题,那么赔偿的范围一个立法的方式是怎样进行规定的呢?主要立法的原因与及详细分析如下文,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概括式和列举式结合的做法。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15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16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31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