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发布时间:2019-08-09 05:58:15
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
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他国家和地区法例,如日本特许法(第45条)、我国台湾民法典及特别法均规定,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以合意为必要条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因此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方式为:
一是
权利质权当事人应订立设质合同;
二要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登记为质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不产生效力。
在知识产权质权设定中,《担保法》的规定使一般规范,各个具体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还有其特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