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桥梁、隧道、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权概念定义

发布时间:2019-08-29 08:15:15



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所以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那么在铁路、桥梁、隧道、或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上设质,便不能在法理上找到合理的依据,但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着眼于实践的角度,对质权进行补充,但这一规定无损于质权为动产担保的特性。

正基于此我国民法草案把这几项不动产收益权列为质权标的,并规定以这几项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除应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应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否则不能产生质权设定的效力。


总之,权利质权是否依法设定直接关系到质权能否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质权人的担保利益是否能实现,甚至关系到民众经济能否更加正常有序地运转。在物权证券化、商品证券化的现代社会,其重要性日益突出,权利质权法律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