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0 15:18:15
连带担保责任
这是一起因债的担保引起的民事纠纷。无论是从情理上还是从法理上讲,王某理应遵守承诺按时还款,小李作为担保人在王某拒不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还。
所谓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民法通则》和
《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一般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由此可见,连带担保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担保保证人的责任。
本例中,周干事与王某素不相识,只是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而将6000元钱借给王某,老同学则自愿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为王某的借贷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这一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周干事是债权人,王某为债务人,小李为保证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当王某不履行债务时,周干事有权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小李代替王某履行债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小李履行债务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本例事实清楚、权责关系明确。但这样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却拖了两年时间才得以解决,除王某和小李法律意识淡薄,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外,周干事不懂得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面对涉法纠纷,一定要善于依法解决。本例同时提醒大家,担保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审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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