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8 23:13:15


  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003年3月,原告镇江某某工贸物资有限公司(简称原告)与厦门中国发展公司(简称xx公司)签订还款协议:自2003年12月起至两年内,xx公司归还欠原告3161700元.担保人龙岩市新罗区中海水泥厂(简称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被告和xx公司,后被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一审:

:被告于2001年5月更名为龙岩市新罗区中海水泥厂,但由于原公章 未交当地工商部门收缴销毁,仍对外进行使用.被告也未对原公章作废进行过公示.原告根本无法知晓被告启用新公章的事实,故2003年3月在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担保栏中加盖“龙岩市中海水泥厂”公章的行为应视为被告的担保行为.至于公安机关对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胡振中涉嫌合同诈骗侦查.应不影响原告对民事权利的主张,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8000元.

  二审

  我们接受被告委托,担任上诉人的代理人.庭审中我们没有简单重复在一审是事实与理由.而是提出新的代理意见.

  一、xx公司是否是上诉人的股东?如果是,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三、没有主债权人,上诉人次债务人如何分配补充赔偿责任?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回镇江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