暇疵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4 10:41:15
暇疵担保责任
《拍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这一规定要求委托人在拍卖活动进行之前,应就其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品来源和暇疵如实向拍卖人提示或指明,并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如财产权证明书、发票、拍卖品鉴定书等,这是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承担的暇疵担保责任。
所谓暇疵担保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责任。委托人有义务保证本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保证其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暇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出卖人与拍卖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暇疵担保责任分为权利暇疵担保与拍卖标的物暇疵担保。前者是指拍卖标的物的权利全部或一部分无法移转给买主时,委托人所负的担保责任;后者是出卖物的权利虽然没有暇疵,但作为买卖标的本身存在暇疵时,出卖人应负的担保责任。为便于理解,我们对这两种责任作一点具体说明。
一、权利暇疵担保责任。权利暇疵,是指出卖物的权利根本不存在或有欠缺,比如出卖物的所有权属于他人或受到一定限制。权利暇疵担保,要求出卖人应担保第三人不会就拍卖物出卖前的原因向买主追索该出卖物或主张其他权利。当第三人基于出卖前的原因向买主追夺出卖物时,出卖人有义务防止该出卖物被追夺。如果出卖物因权利暇疵被追夺,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转移给买主时,出卖人应负损失赔偿责任。
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出卖物的瑕疵对买主承担的财产责任。标的物的瑕疲,指出卖物本身存在的质量或其他有关缺陷。如有病的牲畜、商品的缺损、文物赝品等,以致不适合应有的用途。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标的物瑕疵在交付时存在,而买主不知道,或标的物瑕疵按照一般的检查方法不易发现等,因此,买主在接受拍卖物时,应及时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瑕疵立即通知委托(出卖)人。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修理、退换或赔偿财产损失。如果买主没有通知或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则会引起担保请求权的丧失。
根据法律,暇疵担保责任可依双方当事人的特约而加以限制或免除。但如果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暇疵却企图通过特约蒙混买主的,这种特约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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