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的定金

发布时间:2019-08-16 08:16:15


定金司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具体需要掌握的内容有:   1、定金的性质。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性质是违约定金。   2、定金罚则的适用。一般的担保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担保,而定金则具有双方担保的功用。定金罚则是对双方都适用的。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是: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收回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特别注意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定金合同要求用书面形式。(2)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的,则超过20%的部分无效。   4、当合同中既有定金条款,又有违约金条款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适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而支付定金的一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则还可以要求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