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未登记 抵押合同无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14 12:38:15


房产抵押未登记 抵押合同无效力

王利生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夏斌同意借给王利生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王利生提供借款抵押。王利生的好朋友陈大明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利生的借款抵押物,并与夏斌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王利生无钱归还借款,夏斌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陈大明,要求陈大明按合同履行,陈大明认为借款人是王利生,与已无关。无奈,夏斌将陈大明告上法庭,、陈大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审理:
:一、王利生向夏斌借款十七万元,有王利生与夏斌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二、为向夏斌借款十七万元,陈大明将自己房屋抵押给夏斌,并签订了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判决:
一、王利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夏斌借款十七万元;
二、陈大明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两个法律关系,、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王利生与夏斌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王利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夏斌十七万元,,不受法律保护,陈大明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这是因为:
一、,该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夏斌与王利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夏斌同时提供了十七万元的借款,王利生收到了借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至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1、:“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该条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
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凡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