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是否可以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18 08: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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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欠据,如下:

  欠据2007年11月21日

  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系款:暂借(每月200元利息)

  2007年11月21日—2009年11月21日截止。

  暂借人:****

  担保人:****

  请问此欠据担保人责任到2009年12月1日是否有效,债权人没有找担保人向债务人所要欠款,担保责任是否可以解除。

  律师回复解答:

  你好,该欠据所载的担保责任为一般担保,债权人未在担保期届满后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的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