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式两份合同签单不一,谁是真正担保人?

发布时间:2019-08-29 21:32:15


  原告:某银行

  被告:某客运公司

  1988年6月15日,某贸易公司向当地某银行借到贷款3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造成资不抵债,关门倒闭,拖欠银行贷款25万元,利息4万多元。为此,该银行依据其留档的借款合同,把作为某贸易公司借款担保人的某客运公司作为被告。要求某客运公司代某贸易公司偿还银行29万余元贷款本息。,某客运公司在答辩书中声称其并不是贸易公司的借款担保人,而作为借款担保人的被告应是某医院。从而在法庭上出现了一场谁是被告的辩论,详细情况如下:

  1988年4月,某贸易公司向当地某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购买黑白电视机。经银行信贷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信贷员交给某贸易公司经理和财务人员一式三份盖有该行借款合同专用章的借款合同书,由该公司落实借款担保人。随后该公司交回这一式三联盖有某医院公章作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书。信贷部门审查时认为,医院是事业单位,其经费主要来自行政拨款,偿还能力有限,不宜作为担保人。于是就把原借款合同书退还给某贸易公司,要求某贸易公司重新落实担保人。该公司最后找到某客运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某客运公司在具体办理担保盖章时,仅在送交银行留档的那份借款合同书上担保人的位置上与某医院公章并排加盖了某客运公司公章,而在担保人留存的那份借款合同上没有盖上某客运公司的公章,仍保留某医院原盖下的章印。某贸易公司经理向银行仅提供了一份同时盖有某某医院和某某客运公司作为担保人公章的借款合同书,其余两份由担保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信贷员在最后审查合同时,则在银行留档的合同上某医院的公章上打了“X”,留下某客运公司签章作为担保人,并在当天办理了贷款30万元。当某贸易公司资不抵债并倒闭后,。而某客运公司则拿出自己留存的借款合同书辩称自己不是借款担保人,不承担某贸易公司所欠的银行贷款债务,作为被告的应是某医院。某医院则声称,银行在贷款前已自行在银行留档的借款合同书上注销了医院作为担保人,而且收回了应由医院保存的那份借款合同书,并且该合同书由某客运公司保存。该院因此不负有担保人责任。某客运公司在银行留档的借款合同书上盖有担保人的章,是经过借款方、贷款方、担保方三认可的,又保存有一份借款合同书,这些足以说明某某客运公司应是担保人,所以此案被告应是某客运公司。某贸易公司由于倒闭,原留存在那份借款合同书已丢失,无法从那份借款合同上看出到底谁是真正的担保人。这样,同一笔借款剩下的两份合同书分别载有不同的两个担保人,从而在法庭上引起了一场谁是被告的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