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93条 无因管理

发布时间:2019-08-11 23:36:15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第93条 无因管理

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法(办)发〔1988〕6号)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