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05条 男女平等
发布时间:2019-08-12 20:31:15
《民法通则》第105条 男女平等
第一百零五条【男女平等】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相关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修正)
、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
第十一条【选举与被选举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五条【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男女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四条【男女同工同酬】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晋职、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男女平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三十条【财产权男女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三条【禁止以婚姻理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人身权利男女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四十七条【共有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九条【子女监护男女平等】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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