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3 07:05:15
民事判决书
(2008)海民初字第32913号
原告关某
被告北京某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关某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新,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加涛、肖应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某诉称:2008年10月初,关某在网上看到某公司发布的第三元素民用水垢处理站加盟的信息后,于2008年10月26日与某公司签定了销售协议书,并支付了权益金23 000元,管理费680元,当关某租好店面带着某公司的授权书到大兴区西红门工商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因某公司没有注册商标,致使关某不能取得第三元素产品经销的营业执照,不能开展第三元素产品的销售及服务,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返还关某缴纳的权益金、管理费和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未成,,某公司一次性给付关某30 680元(包括权益金23 000元,管理费680元,租店费及违约金5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某公司和关某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要求确认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关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6日,关某与某公司签订了第三元素销售协议书,就关某经营某公司第三元素1加仑和1升系列产品,约定如下:某公司授权关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设立第三元素系列产品的销售网点和第三元素特约水垢处理站的服务业务,关某应当于签订协议之日,向某公司支付品牌权益证金23 000元,品牌年度管理费680元;品牌权益金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无损害“第三元素”品牌名誉以及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行为的基础上,关某每累计进货6万元返3000元,直至权益金返完为止。在关某签订本协议后,某公司为扶持关某及时开业和服务形象宣传,关某向某公司交纳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后,某公司向关某赠送与开业大礼包相等数量的开业宣传用品和工程营销耗材;关某如出现在不通知某公司的情况下私自转让的行为视同关某违规,擅自改变销售地点、销售方式等行为均视同违约,某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保留对相关损失的追诉权;该协议期限为2008年10月26日起至2009年10月25日止。
2008年10月26日,关某向某公司支付了权益金23 000元、管理费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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