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审批手续

发布时间:2020-11-11 08:26:15


  农村也体现我国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提升广大老百姓幸福感的工作如火如荼。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为了提升农村的经济水平,难免有需要征地的情况。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审批手续都有哪些呢,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审批手续

  1、发布拟征地公告

  发布主体:市、县级国土资源局;

  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

  发布内容: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事项。

  注意:发布拟征地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

  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听证时间:在征地依法报批前;

  组织主体:市、县级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

  3、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实地进行调查登记,由村委会组织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配合县、市级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调查和登记被征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规格等。现场填制调查登记表,内容经表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的情况,依法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征地公告的主体: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局;

  发布征地公告的期限: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6、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内容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补偿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安置补助费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审批手续还是有很多程序要必须进行的。首先要进行的就是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村民的意见。村民提出的意见是必须要处理协调的,并且这些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也是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要上报归档的。只有这么些手续全部走完,才能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