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发布时间:2019-08-21 10:20:15


  征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吗?土地补偿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村民死亡后,即是对失地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收益。因此土地补偿费不是遗产。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李某是甲田(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的村民,生前育有一子小明、一女小华。今年1月,小明的妻子小秀因为征地补偿款一夜之间成了富翁。没过多久,小华就将小秀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就此上演一场家庭遗产争夺战。原来,在土地承包时,以小明为户主的承包户(李某、小明、小秀3人)承包有土地33亩,每人名下平均11亩地。2006年12月,李某去世。2009年3月,小明也去世了。此后,以小明为户主的承包户土地一直由小秀耕种。2012年,这33亩土地被政府征用,共得到征地补偿款198万元。小华认为,土地被政府征用,李某的11亩地共获补偿66万元。因李某的11亩地在30年承包期内的土地被征用,其所得的征地补偿款系承包收益,应该属被继承人遗产,所以应由小华、小明二人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该案庭审中,对于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方认为应按被继承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分割,另一方认为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不在法定继承财产分割之列。

,由于李某已死亡,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且本案讼争的款项66万元来源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款,也不属于李某生前因承包土地而获得的承包收益。

  分析

  本案中,李某、小明、小秀属一户,在李某、小明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从死亡之日起,即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作为承包方的这一户还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由该户中的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承包合同继续承包。

  因此,本案讼争的征地补偿款,依法不属于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依照继承法进行继承。对于小华的诉讼请求,。

  征地补偿费非收益不属于遗产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

  而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收益。因而,法官说,本案争议的土地补偿费不是遗产。

  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相关知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二)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三)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四)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责任编辑:木土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