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前未告知,截指赔四万

发布时间:2019-08-31 18:50:15


  医生给病人实施手术没有书面征得本人同意,。

  张某因修理机器碾伤了手指,来到北京某医院就诊。接诊医生看过后,仅说了一句“得截掉”,就为张某做了手术。当张某清醒后,发现手指短了一截,怎么想也觉得不是滋味儿。于是再次找到某医院,发现医生连自己的病历都没填写,。

,张某受伤后到医院医治,医院接诊并为其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张某实施治疗,应当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书写病历,实施手术前应向患者告之相关情况,并取得由患者签署同意的医学文书。而该医院没有履行上述职责,便把张某的伤指截除,说明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该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四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