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两大问题需解决
发布时间:2019-08-14 21:00:15
国际医疗责任保险的经验借鉴
(一)自保型 这类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因为绝大部分的医院都是私立医院,医生大部分都是自由职业者。为了避免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美国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和医生都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发生医患纠纷问题后,经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调解,,由陪审团判定医院医生是否存在过错,再由法官判决赔偿费用,判决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二)政府投保型 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如英国和香港特区,他们的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质,医院投入和支出主要是靠政府投入,政府靠税收支持医疗事业,因此医院和医生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经相关的委员会调解,,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探索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
(一)政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三方共同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 由于我国医疗机构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色彩,以政府投入为主,医疗收费受国家价格调控,不能完全进入市场按企业经营模式运作,而国家法律也不能因此而降低医疗机构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那么为保证医患双方的权益,政府应当采用类似强制性投保模式,政府从税收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医疗责任保险金投入,确保政府投入的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院和医生也要拿出相应比例,作为医疗机构和医生的风险保障。如果某医院或医生赔偿数额较多,可逐年增加保费或减少赔偿比例。
(二)与医院的评级制度挂钩 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医疗职业具有公共服务性,“动员全社会参与”是我国卫生工作方针之一,医疗风险应当有相应的社会承担机制。而医疗责任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承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重要机制。所以,为了提高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应当采用类似强制性投保模式运作。
把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与否和医院的评级制度挂钩。如果未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院评级就应在现有的级别基础上实施降级,这自然会影响到医院的患者数量,降低医院盈利水平。与医院的评级制度挂钩也是很符合情理的,医院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如果已经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医院评级自然相应较高。
(三)保险公司坚持“保本微利”原则 2007年,,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我国的卫生事业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也需要为社会做出贡献。开展这一项业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并非盈利。所以,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应基本与赔偿额和营业费用之和相持平。
仍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一个中立的机构
目前,我国尚没有在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中立机构,这一机构实际上充当的就是类似保险公估的作用。如果由卫生局来处理医患纠纷问题,结果必然会偏向于医院一方,因为卫生局就是医院的上级机构。所以,建立一个中立的机构十分必要,它可以公平地解决医疗事故纠纷,为保险公司的赔偿做出一个准确公正的判定。
此项保险坚持“微利”原则,。,就是锁定附加费率。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增加,尽量降低业务管理费用,结余部分就可以作为利润。而对于经营效率较低的公司来说,这就会使他们由于入不敷出而退出市场,这种竞争性的经营环境也有利于业务的发展。与此同时,保险人应设立独立会计,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这样有利于监督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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