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如何面对医疗过错
发布时间:2019-08-23 19:15:15
有关统计表明,由医疗纠纷引起的医疗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绝大部分的医疗诉讼官司又似乎成了一个没有尽头的持久战。医患双方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就算最后有一方获胜,也会为此拖得精疲力竭、苦不堪言。
为此,本期“医与法”特别邀请了几位在医患诉讼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专门就医院该如何正确对待医患纠纷、简化医疗诉讼过程、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展开讨论。
1 医院为何不能直面纠纷事实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日前向记者介绍了他最近代理的一宗医疗诉讼案件。
2004年7月28日,山东省邹城市一位75岁的老太太高某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到邹城某矿医院就诊。同年12月1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为患者高某输入奥迪金(存有絮状物的液体)后,患者病情加重,出现抽搐、体温突然升高等反应,导致失语等,最后患者呈亚植物状态。
治疗期间,患者家属用手机拍录了相关病历资料。患者家属后来发现,医院提供给患方经复印后的病历记录与原记录大不一样。经专家会诊和相关司法鉴定认为,患者高某目前所呈状态与该医院所输液体内有絮状物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当庭陈述和答辩后,医院申请由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原告方则提出被告医院大量篡改病历,提供给原告的主、客观病历与原告家属拍录的病历资料在内容上存在着重要差别。对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被告方认为没有必要在医学会鉴定前质证。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应当不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庭考虑到被告的举证权利,宣布休庭。医学会最终采纳了患方的意见,。2005年11月,原告方申请就病历真实性委托司法文证鉴定。
宋律师为记者分析本案时提出了两个问题:首先,从医院提供的证据来看,患者高某在输入含有絮状物的药液后病情加重,出现抽搐、体温突然升高等反应,进而导致失语等为客观事实,但是医院不愿面对患方提供的病历证据,难道医院已经十分肯定医学会的鉴定能够免其过错责任?第二,如果医院提供的病历确实已遭篡改,那么医院为什么不能正确对待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及纠纷事实,不采取能够让患者接受、减轻患方精神痛苦的处理方法,而是反复地通过一些非常手段去掩饰呢?
2 医院应坦诚直面医疗纠纷
上海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刚曾经代理过大量的医疗诉讼案件,他表示:“医患双方对医疗措施或医疗结果产生争议后,可通过调解和诉讼途径解决,,这种争议就是医疗纠纷。患者作为原告,自然而然地会对不恰当的医疗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所夸大,而医院作为原告有权利为自己申辩,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现在确实有一些医院在出现医疗纠纷之后,总是想办法逃避责任,比如修改病历、通融专家,使得原本简单的官司人为地复杂化了?”徐律师认为:“一种治疗方法是否得当,具体操作的医生最清楚,很多情况是在患者没有提出疑问或者医疗纠纷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医生就已经修改了病历,企图以修改过的病历作为法官断案的最原始的依据。一般当事医生会在这个时候做出一些不恰当的做法来掩盖自己的诊疗失误或差错,这是医生的个人行为。在司法程序启动以后,当事医生可能会通过私交等关系拉拢专家,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鉴定,,如果要认定这是一起集体行为,还需要证据。为什么医生会不遗余力甚至冒着违法的风险弄虚作假呢?因为一旦输了官司,当事医生要承担很大一部分赔偿责任。”
“另外,当事医生所在医院对其个人行为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某些医院管理层的态度往往是赢了官司则万事大吉,输了官司则将责任归咎于当事医生的个人行为。”徐律师解释说,“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医院领导的政绩,影响到上级主管单位对该医院的关注程度,比如以后的政策扶持、拨款等,所以于公于私,医院方面都会尽量避责。”
徐律师认为,“医院尽量逃避责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种自我辩护,这种行为不会得到法律上的制裁。一旦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代理人往往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拖延时间,在司法程序启动后则会尽量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纠缠,目的还是为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拖延时间。一般而言,原告(患者及其家属)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精力上都很难与医院相抗衡的,医院往往有人专门处理医疗纠纷,并有财力支持,而患者尤其是经济条件不好的原告,一场官司打下来就会面临倾家荡产的命运。有的患者家属在权衡利弊之后会放弃诉讼,在得到医院象征性的赔偿之后就息事宁人。”
3 面对纠纷,医院应正确自我评定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医师刘大华则认为,医院在面对医疗诉讼时应保持清醒,最重要的是要搞清楚自我对医疗过程的评定,反思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有多大的医疗过错。
刘大华说,目前医疗纠纷无非分三种情况,一是医院确实有主观上的过错,二是医患双方存在一些误解,三是某些人专为与医院打官司而来。如果是医患双方因沟通不畅而导致的误解,医院应在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尽可能说服患者,消除误会;如果是一些来者不善的人以此为借口向医院敲诈,医院也应正确对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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