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对司法观念的破坏
发布时间:2021-01-01 05:17:15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对司法的破坏
对司法观念的破坏
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之前,各地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司法制度及相关判例,已经逐渐展现了人本主义、重视民生的司法观念和理念[23]。2002年以后,随着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的实施,保护弱势权利依法获取司法保护的司法观念逐渐加强。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展现了平等保护公民基本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的司法理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规定,较之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而言,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实体条件上的确作了放宽的规定,把“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过错损害也纳入了医疗事故的等级范围[24]。 但是,它在鉴定程序上的秘密合议制和鉴定人不在鉴定书署名的制度,能够把这些实体条件抛到九霄云外。只要专家组多数秘密意志认为是什么样,鉴定结论就可以是什么样。没有人会对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构成事故的实体条件、是否有理有据作出起码的说明,更没有人对此承担责任[25]。这种对公民最基本权利随意处置的观念,对业已形成的司法观念予以了全面否定。因为“法官不懂医”、、“就医疗过错的发言权只有医疗专家才能享有”[26]。人本主义、民本主义、弱势救济的司法观念在医疗损害案件上逐渐被这种“专家主义”的观念取代。
摘自《新医改实施 医疗事故鉴定乌云依然笼罩法律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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