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如何让人信服
发布时间:2019-08-08 14:05:15
“天下总有说理的地方吧!”因为一团纱布藏身腹内8年,皋兰农妇肖玉琴长年承受着腹痛。在与院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后,肖玉琴和家人决定通过司法渠道讨回公道(详见昨日晚报头版头条)。
对于任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小马飞刀都要在道义上给予大力支持。尽管有些时候要看一些人的白眼,但小马飞刀坚信:法治社会,公民的权利至高无上。不过,就目前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难点的医疗纠纷,小马飞刀也深深地感到,这种道义上的支持在许多时候是苍白和无力的。因为在这类纠纷的处理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然而,反思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却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最为紧迫的是应对立法进行完善。
众所周知,现有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其实是双重角色———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鉴定人员主要来自于医生、医学教研人员,而被告也是医生,这种同行、甚至是同学、师生关系,对鉴定结论很难不产生影响。特别是当被鉴定对象是大医院和名医生时,鉴定人员面临的不仅仅是医学问题,还有复杂、微妙的人际和业务关系。于是鉴定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很容易使患者及其家属产生“医医相护”的疑问和不信任。而这种疑问和不信任,在现实生活中又常常得到印证,这是谁也无法否定的事实。
更需要指出的是,发生医疗纠纷后,受侵害方(患者)只能提出鉴定的申请,而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鉴定权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由此可见,医疗事故鉴定实际上是行政意志的体现。现行法律又规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鉴定结论作为法律裁决的依据,即使鉴定结论有误,而法庭也不能追究错鉴结论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在实际上授予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司法豁免权”。
要想改变目前的局面,就必须要对立法进行完善。毕竟,良好的医患关系必须拥有法制的土壤。否则,事实上的垄断是无法还百姓一个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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