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9-01 03:53:15
罗东川 袁春湘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是继《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别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3万件,2008年高达99.2万件。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参与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一、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
《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怀。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在第2条中概括性列举了19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条中之所以没有区别权利和权益,除两者界限模糊不好区分外,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经验上看,也有保持保护范围呈现开放性的意图,因为许多现实的、为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权益,往往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首先给予保护,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继而在成熟后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在第4条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就体现了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优先适用,优先保护受害人民事权益的精神。又如,第17条规定了多人死亡的,可以采取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仅解决了普遍关注的“同命不同价”问题,而且彰显了对人生命的同等尊重。再如,侵权责任法中一些规定对公平原则的适用也同样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和人文关怀。如何将立法的精神转化为活生生的公平正义,需要法官深刻理解和掌握侵权责任法的这种以人为本的精神,树立“以被侵权人保护为中心”的侵权责任法司法思维,既要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确定侵权责任,又要避免书生办案,机械司法,使本应保护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从而不能做到真正司法为民。
其次,《侵权责任法》采用了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旨在全面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它概括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共同构成要件,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分则”部分,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特殊侵权责任,特别是无过错责任等内容,具体体现在第五章规定了产品责任、第六章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规定了物件损害责任,再加上第四章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总共涉及十一种侵权责任类型。所以,《侵权责任法》是“一般条款+特别列举”立法模式。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规定,是对侵权法的本质和立法精神的高度概括,其实践意义在于有利于维护侵权法的安全稳定价值。因为,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侵权行为频发,侵权类型日趋复杂,各国立法的实践表明侵权法不可能对所有的侵权行为做出预设性和类型化规定,大量的尤其是发生新型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法官如果总是以法无明文规定拒绝对受害人进行保护,。所以,法官在无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直接适用一般条款规定。可以说,司法的实践使得现代侵权法呈现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开放体系。当然,另一方面,侵权法的一般条款也有规制权利滥用和司法恣意的作用,就是作为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上的限制性条件,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无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否则不能追究无过错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二、深刻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和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的侵权法。在时代特色上,《侵权责任法》和其他国家的侵权法一样采取了多种归责原则并存的立法模式,力图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侵权类型做出规定,具有进步意义。在中国特色上,侵权责任法也有充分的展现,就是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例如,《侵权责任法》对现实生活中公民、法人受到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产品缺陷损害等方面的侵权时,既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又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使填补损害与防止、制裁违法保持合理的限度与平衡。《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限定在人身严重损害才能适用,目的就是防止精神损害赔偿滥用,过于限制人的行为自由从而抑制人的创造性和社会的生机与活力。再如,《侵权责任法》第20条和第25条关于损害赔偿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数额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且体现了社会和谐的价值追求,。因此,,要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的和谐价值追求,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原则,采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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