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知情权有瑕疵患者索赔10万元 医院判赔3千元
发布时间:2020-01-20 23:17:15
患者张老伯称,因糖尿病产生足部并发症,于2007年3月26日就诊入住闵行区一家医院。期间,医务人员推荐采用介入性溶栓术方法治疗原告的糖尿病足,且保证该手术不存在任何风险。手术后,情况发生严重恶化,致病足毫无知觉,周围神经坏死,持续高烧不退,使用多种药物无效,直至使用特效抗生素泰能,才使体温得到控制。术后创口留管,继续注射溶栓,后创口出血,不得不拔掉留管,停止治疗,手术宣告失败。
张老伯认为,医务人员违背执业操守,且手术中惊慌失措,致手术完全失败。手术失败后,仍隐瞒真实情况,哄骗说情况可能会慢慢好转,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使病情继续恶化。为此,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偿医疗费10万余元及伙食补助费和陪护费、交通费等费用。医院不同意诉讼请求,称手术前已明确告知手术可能产生的后果,张老伯现在的情形系并发症,故院方不存在过错。
虽然双方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于术前告知的一节有不同的理解。张老伯认为,医生当时的原话是建议做介入治疗,并说手术无风险,无副作用。由于张老伯方对告知书上的内容看不懂,故在告知书上签名。
为了正确认定这起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经医院方申请后委托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对本起医疗争议进行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创伤较小的溶栓手术对该患者是有适应症的,但该患者双下肢动脉病变较重,手术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患者目前的左足坏疽与本身的糖尿病并发症有关。手术的过程及术后的处理恰当,药物使用合理。手术前的告知书及双方签字俱全,但欠缺的是未能进行口头充分、逐条、详细的告知手术风险及并发症。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院对张老伯的治疗手术,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之处,其治疗行为与张老伯左足坏疽等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即“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本案中,医务人员虽向张老伯方书面告知了治疗手术,及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但根据鉴定意见,关于手术风险和并发症,医务人员未向张老伯方作口头充分、逐条和详细的告知。由此发生医疗争议。因此,医院在向张老伯方履行知情义务上存在一定的瑕痴,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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