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小伙因伤输血11年后查出染丙肝获赔5.5万
发布时间:2020-02-02 13:43:15
1995年1月小健因伤在被告邓州市某医院治疗,手术过程中被告分二次对原告输血700ML,该700ML血全系被告自采血液。之后原告伤愈出院。2006年3月7日原告感觉肝部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诊断其患有丙肝。
今年2月5日小健将手术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50000元或免费为其治疗丙肝至痊愈,并支付原告精神慰抚金2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所诉与被告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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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是否超过诉讼失效?从原告接受被告输血到被确诊患有丙肝,前后相隔十一年,但丙肝的症状因人而异,存在个体差异,有的发病早,有的发病晚,原告2006年3月才被检查出抗HCV呈阳性,2007年2月其即行使诉权起诉,并未超出一年的诉讼时效时间。
2、原告是否患有丙肝?被告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和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法医鉴定书结论相同,已共同证实了原告抗HCV呈阳性,系丙肝患者这一事实。
3、被告医院在输血过程中有无过错?由于丙肝是可能通过输血感染的,具体到本案就要求被告为原告输的血必须符合血液标准,而1995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为原告输入全血700ML前仅对供血者的血作了交叉配合化验“无凝血无溶血现象”,即临床采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供血者、献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包括对所采血液本身进行化验和检查,不能排除其所采血液中含有丙肝病毒,即属于医疗机构未尽到法定检验义务,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或过失。
4、被告的过错或过失与原告患丙肝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为原告输入未经丙肝病毒化验的自采血700ML,其既未能证实供血者的血液中不含有丙肝病毒,也不能证实原告在手术前已患丙肝或手术后因其他原因感染了丙肝,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可以推定被告的过错或过失与原告感染丙肝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5、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符合输血标准的自采血液与原告感染丙肝有直接因果关系,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使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对此应予赔偿,参照其他丙肝案例和医疗消费现状,考虑到丙肝患者需终生治疗且无特效药,则原告要求50000元医疗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其要求的免费治疗因缺乏时间限制,不易操作,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小健50000元用于治疗丙肝,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宣判时,,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医院当庭赔付小健5.5万元损失,小健也主动放弃了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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