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后女教师“重度智能缺损” 医院否认为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19 03:06:15


  囊肿切除手术后,女教师“重度智能缺损”

  患者家属状告北海一家医院索赔190万元,医院否认属于医疗事故

  -南国早报北海讯(记者许海鸥)两年前,潘女士因左上腭有囊肿,到北海一家医院进行摘除手术,术后突发缺氧性脑病,被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重度智能缺损”。为此,潘女士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医疗事故过失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90多万元。6月3日,该案在北海中院开庭审理。

  家属:割小瘤引发大问题

  6月3日中午,潘女士的哥哥告诉记者,2007年1月,在北海一所小学当教师的妹妹发现她自己的左上腭处有一个黄豆大的囊肿,于是住进当地一所医院进行手术。当月5日,她被施行麻醉后手术。

  潘先生说:“由于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当天上午11时许手术结束,她被推回病房时,责任医生和护士均不在场,麻醉师也离开了病房。因没医务人员护理,致使我妹妹发生呼吸微弱、抽搐、脸色青紫等症状时,得到不及时抢救。等我们发现后,医生又抢救不力,抢救器材(吹氧机)不到位或者缺失,导致病人因缺氧而留下严重的后遗症。”

  据介绍,潘女士持续昏迷长达24天,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42天才免于一死,其中连续24天告病重,连续18天告病危,发烧体温达41℃。手术后还出现了缺氧性脑病,以及肺炎、癫痫症、小脑萎缩和双侧乳突炎。

  潘女士经过治疗后,虽然恢复了部分记忆,但走路不稳,生活不能自理。

  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潘先生称,手术前医院没有告知手术可能导致缺氧性脑病,如果知道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病人就有可能不会选择做手术。同时,家属还质疑这样的小手术有无必要进行全麻。

  医院:病情难料抢救尽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医院认为潘女士术后出现“缺氧性脑病”的并发症,是手术中存在的风险,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治正确。在一份医院写的“诊治经过”中,有这样的表述:“当天上午患者在全麻情况下,进行了手术。手术后,患者已清醒,并示意气管插管难受,在各项生命指征平稳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拔掉了气管导管,将她送回病房。至于全麻,手术前是经过患者同意的。”

  “麻醉师送病人返回病房和护士进行床边交接班,护士及时给患者进行了护理。”医院方面表示,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时,医务人员进行了及时抢救。因此,医院认为诊治是正确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庭审:争吵激烈气氛紧张

  2007年底,,要求医院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2008年8月,,对潘女士的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此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9年2月,,再次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潘女士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以医院病历存在4处矛盾(同一事件有两个说法)为由,拒绝进行鉴定,只接受了替潘女士鉴定伤残级别的委托。经该中心鉴定,潘女士属重度智能缺损,其智力37。损伤后遗症已相当于交通事故5级伤残。

  在当天的庭审中,医患双方在庭上争辩激烈,旁听的患者家属当庭指责医生说谎,气氛一度紧张。

  医疗事故的认定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