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病人住院欲逃 坠楼致残责任各半

发布时间:2019-08-03 15:45:15


癫痫病人李某从医院病房四楼窗户下滑欲逃走时堕地摔伤致残而引发赔偿纠纷。近日,。
  
  2001年3月31日,泊头市寺门村镇的李某因癫痫病复发,到泊头市医院精神康复中心(精神科)就诊,其妻刘某与医方签订了住院协议,交纳住院押金500元后离院,留下李某一人在医院接受治疗。4月2日下午,李某强烈要求回家,在未获医生准许的情况下仍坚持要回家,医方便给他注射镇静剂后并用束缚带将其束缚在病床上,关上病房门后离去。下午18点左右,李某挣脱了束缚带,把窗户栏扳开,顺窗下滑逃走时堕落在地上,致李某创伤性休克、内脏损伤以及多处骨折,。致伤后,李某先后在泊头市医院、。
  
  李某在与泊头市医院和马某就赔偿等相关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主张其是在无法忍受医护人员殴打情况下,才从窗户下滑逃走而摔伤的,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补助费、致残后护理费及住院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等共计228810元。
  
  泊头市人民医院则以精神病康复中心是马某租赁医院房屋开办的,李某的住院协议也是与马某签定的,发生事故应由马某负责,市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进行抗辩。马某主张,李某是听到其妻要求离婚的消息后才强烈要求回家的,其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摔伤的后果应责任自负。
  
被告泊头市医院精神病康复中心护理人员未尽到护理之责,对原告损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该康复中心是以泊头市医院精神科的名义与原告签定的住院协议,事故发生后的汇报材料也是以该院精神科的名义上报的,故赔偿责任应由泊头市医院承担。泊头市医院主张是马某租赁的房屋,应由马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是因患癫痫病住院就医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减轻对方的民事责任。,李某应受赔偿为189154元,被告泊头市医院承担80%,即151323.20元,其余由原告自负。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适用法律与一审相同。但认为原告属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承担50%的责任,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泊头市医院承担原告各项损失50%,即9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