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生儿出生肢体畸形探讨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4-16 11:06:15
从新生儿出生肢体畸形探讨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我国每年约有80万至120万的先天畸形儿、先天残疾儿出生,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至6%,尽管百分比只到个位数,但对于每个家庭而言,都是100%。
每对夫妻的愿望都是生育一个健康的孩子,进行孕产期检查成为防止婴儿有先天性疾病的手段。为此众多夫妇非常重视B超等产前检查以及筛查,甚至在孕期多次进行检查。医疗机构往往在告之“正常”的情况下,出生的婴儿却存在四肢畸形、先心病等问题。
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优生优育,医疗机构未能充分尽到检查义务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了残疾儿的出生,而医疗机构多以B超扫描和超声波查不出胎儿肢体状况,并说胎儿肢体不是产前诊断范围来借口逃避责任。医方对残疾本身没有过错,但对缺陷儿的出生存在重大过错,孩子的残疾并非医院的错,但孩子的诞生却和医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孕妇家人除了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之外,还要沉受重大的经济负担,孩子的肢体畸形是先天性的,不会再长出手来,同时一家还得付出比起正常孩子更多的护理和抚养精力,肢体残疾给孩子的将来必定造成无数艰难坎坷,生活、上学、就业、婚姻的每一阶段都将面对身体和心灵的社会压力,这一切难以数计的艰苦及损失与医疗机构的过错分不开。
第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诊疗常规的规定。
医疗机构医违反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活动过错、承担责任的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产前筛查技术是指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筛查”,第八条:“产前筛查技术包括:开展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产前咨询、开展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母血生化免疫筛查、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明确规定体表属于检查范围。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三基训练指南》(妇产科分册)检查内容第七项为:观察胎儿四肢情况,测量股骨(FL)及肱骨(HL)长度等。注意有无肢体或手足的畸形或缺失,有无短肢畸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三基训练指南》(医学影像科分册)中晚期妊娠声像图特征:胎儿肢体早期妊娠未胚胎可显示四肢骨骼回声,至妊娠中期,由于羊水充足,胎儿活动空间相对较大,四肢显示较满意,甚至手指、足趾可数。
根据中华医学会的相关规定,从早孕期到中孕期进行B超检查,胎儿的四肢在检查范围之内。
产科诊疗操作流程的规定,超声检查时先寻胎儿,后确定胎位,先行胎儿纵切后行胎儿横切的原则,按颅骨、颅内结构、眼、鼻、唇、脊柱、颈部、胸廓、肺、四腔心、膈肌、腹壁、肝脏、肠、双肾、膀胱、四肢长骨有顺序进行检查;如为双胎,再寻出另一胎儿,并按顺序检查,同样规定对四肢要进行检查,依据目前医疗技术水平也能够进行检查。《母婴保健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胎儿性别B超都能查出来,四肢先天性畸形更应该能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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