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被严重烫伤 经调解获赔3.9万

发布时间:2019-09-13 01:55:15


  刚出生的婴儿就因电水暖袋烫伤而左脚五趾溃烂,导致五趾全无,并引发败血症。5月17日,调解,医患双方在心平气和的氛围中解决了该纠纷,被告泰和县某医院自愿赔偿原告肖欣各项损失共计39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了本案诉讼费。

  2009年12月12日,原告肖欣在被告泰和县某医院出生,系早产婴儿。产后一小时,接产医师见原告体征良好,无需在婴儿保温箱护理,便带原告父亲到医院门口买了两个电水暖袋,充分加热后,医师叮嘱护士将电水暖袋放好在原告的床褥中。但因护士疏忽,将两个电水暖袋分别放在原告赤裸的双脚和侧腰部位,后原告奶奶发现原告双足黑肿,并有水泡。被告得知情况后,将原告转至儿科治疗,原告至2010年2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双下肢烫伤(深Ⅱ);2、新生儿败血症;3、导致生活能力低下。原告的伤势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医院除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外,其他费用未付。原告的监护人

,被告泰和县某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提出同意先行调解。于是,承办法官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首先让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分别发表各自的调解意见,然后按照法定标准、比照类似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列出了一个赔偿清单、计算了一个概括的赔偿数额,因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尚不能确定双方责任的大小,医患双方只能在承办人计算的总数额上“讨价还价”。

  承办法官见双方都有调解的诚意,便趁热打铁,像传话人一样来回于原、被告之间,分别给原、被告做工作,全程没有出现剑拔弩张的局面,调解在一片和谐中进行。调解工作进行了近三个小时,原、被告终于被法官的热忱所打动,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被告当场支付了现金39000元。原告六十多岁的奶奶面带笑容的说:“真是辛苦几位法官了,这样的法官我们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