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与山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04 19:38:15


  民事判决书

  (1999)市经初字第2063号

  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该办事处政法办主任。

  委托代理:孙某某,该办事处司法助理员。

  被告:山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栾庆海,济南市槐荫区北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山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解除兼并济南市某某木家具厂协议纠纷一案,于1999年11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孙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焦某及其代理人栾庆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诉称:1998年6月16日原告、山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市某某木家具厂三方签订协议。由被告兼并原告下属企业济南市某某木家具厂,同时签订《企业兼并附加协议》,1998年6月24日经济南市市中区经济计划委员会批准生效。同年 7月3日原、被告、济南市某某木家具厂、市中区经计委四方正式交接,并作了交接会议纪要。

  兼并后,被告未履行协议主要条款,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不缴纳社会统筹金,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致使矛盾激化,,坚决要求解除兼并,同时被告也未按协议要求按期交纳企业兼并转让金,被告严重违背了兼并协议中不降低职工生活水平、盘活集体财产的初衷,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原告的财产不受损失,,依法解除兼并协议,归还原企业。

  被告山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以及济南市某某木家具厂的兼并协议已于1998年6月16日生效,依法生效的协议,根本不存在终止的问题,且兼并程序已经完成。2.原告诉称我公司尚欠其兼并转让金的问题是事实,但这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方向我公司索债完全应该,我公司也在积极筹措资金还债,并且已还5万元。3.兼并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欠了部分职工的工资和养老统筹金,。职工主张权利是应该的,应按劳动合同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应采取其他方法影响单位的生产。4.被兼并方属集体企业,产权不应全归办事处,按照兼并暂行办法,签订协议应由某某公司和钢木家具厂,办事处虽然签字、盖章,只是转让金的问题,与协议内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