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违反知情权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09 12:36:15
医院违反知情权案件的处理
医疗服务合同做为合同的一种,作为一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做为患者有权对自己的疾病的治疗过程、所要采取的治疗措施、治疗所要达到的目的、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享有知情权,有明确的了解。然后由患者自主、自由地作出选择,即是否治疗,是否同意采取医疗认为必要的手术或使用医院推荐的药品等。在这个问题上,将医院的医疗行为分为两部分,即告之行为和治疗行为,无论在哪个部分上有过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患者陈某到某医院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术后出现左眼上睑下垂。陈某认为医院出现医疗事故要求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医院的诊断及治疗并无不当,病人上睑下垂系手术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陈某以医院治疗有过错、述前未向其告知手术后果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损失25万元。,但基于医院自愿给付陈某一定经济补偿的实际情况,在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的同时,准许医院给付补偿3万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医院虽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但未向陈告之手术后果,导致陈某无法选择是否手术的权利,侵犯了陈某的知情权。为此医院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陈某6万余元。这就说明,为了治疗某些疾病,在手术的过程中,可能在治疗某些疾病的同时会出现一些无法避免的不良后果。对于这些不良后果,作为医疗单位有能力知道也有义务告知患者知道。然后由患者自主、自由地决定是否还进行这种手术。如果患者明知这种后果仍然选择手术,那么术后的不良后果自然应由患者自行承担。比如患者腿部长了恶情肿瘤,必须对患者截肢,否则会危及生命,那么是否截肢,患者本人有选择权。如果医院不告知,则违背了告知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2001年1月1日《浙江省<;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患者属于消费者。医疗机构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患者有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的权利。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必须详列明细,并出具合法凭据。医疗机构因使用不合格药品和器械,或因诊断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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