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前调解医疗纠纷 患者获赔4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10 05:27:15


调解医疗纠纷 患者获赔40万元

张女士手术后病情反而加重,她认为医生的错误诊断造成了这个恶果,。为尽快解决纠纷,以免耽误张女士的治疗,,使她获得4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2005年7月,张女士因身体不适住进上海某医院接受治疗。医生对她的病情诊断为“颈髓占位”伴有胶质瘤,并实施了髓内肿瘤部分切除和椎管减压手术。术后,张女士出现双下肢肌力下降、失明等症状。

此后,张女士又两次在该医院接受治疗。出乎意料的是,其病情最终被确诊为神经脊髓炎。张女士认为医院诊断前后不一,错误的诊疗伤害了她的身体,目前她双上肢功能受限,双下肢完全瘫痪,大小便失禁,医院应对这个医疗后果承担责任。

张女士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人民币。医院则认为,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原告目前的症状与手术无关,不同意赔偿。

诉前调解中,,委托某区医学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张女士不服该鉴定结论,,由市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并认定医院方应承担该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

两次鉴定,两个结果,双方各持有利于己方的鉴定结论争辩不休,都提出要进行第三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申请到实施,一次鉴定要耗时2至3个月,张女士不仅耽误治疗,还要付出时间、金钱和精力,且第三次鉴定不一定对她有利。

出于各方面考虑,主持本案调解的法官多次为张女士分析利弊,并指出如按第二次鉴定结论医院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的也是次要责任,张女士难以得到预期的赔偿额。经法官劝说,张女士同意作出让步。

与此同时,法官又以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据,希望医院能从张女士的实际境况出发,对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过法官讲法析理,双方于前不久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给张女士人民币40万元,化解了该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