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复诊均有误 事故责任共承担
发布时间:2021-03-12 18:01:15
2010年8月30日,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长岭镇花园村卫生室与承包经营者李徳清(化名)、县中医院共计赔偿20余万元。
2009年5月26日,原告赵永红、王玉萍夫妇二人带着儿子赵海平(均系化名)回陕西娘家省亲,同年9月25日,赵海平患病到梨园村卫生室就诊,医生李德清(该村卫生室承包经营者)检查后给赵海平输入“双黄连、青霉素”等药物(没做皮试)。治疗过程中赵海平出现过敏反应,经李德清紧急处理后病情有所缓解。但赵永红、王玉萍因担心孩子生命安全立即将其转往县中医院治疗,不料天意弄人,因医院诊断仪器出现故障加之晚上实习医生值班经验不足,而将过敏反应误诊,在进行抗感染、抗病毒、扩容等治疗后,赵海平于同年9月25日凌晨死亡。尸检认定,赵海平的死亡系过敏性休克致肺水肿、脑水肿、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省医学会鉴定,认定此次事故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村卫生室、县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 1992年1月1日,李德清与梨园村卫生室签订医疗承包合同,期限一年,后虽未签订合同,但每年给村上交纳管理费140元。李德清系花园村卫生室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卫生室业主。据此,,认定村卫生室与承包经营者共同承担事故50%责任,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县中医院承担事故50%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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