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接种狂犬疫苗 身体产生不适起诉制药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26 04:02:15
日前,,刘某2009年12月因为外伤在某乡镇卫生院注射了辽宁某制药公司生产的狂犬疫苗,而产生了异常的反应,遂将某乡镇卫生院以及辽宁某制药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官通过查阅资料、咨询专家后了解到,注射疫苗可能因为受种者的个体差异而产生不同的反应。而本案中接种单位某乡镇卫生院没有违反接种工作规范,接种的疫苗是通过正常渠道购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疫苗,在接种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辽宁某制药公司生产的狂犬疫苗质量合格对受种者的损害,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因接种反应造成器官组织损伤,被告辽宁某制药公司作为疫苗生产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调解下,被告辽宁某制药公司除承担原告在住院期间的治疗费5万余元外,还一次性补偿原告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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