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生下愚型儿起诉医院 主体是否合格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9-08-15 13:32:15
孙女士起诉称,2008年12月17日,她经被告北京某医院确诊怀孕50天左右,为确保母婴健康,孙女士一直谨遵医嘱在该医院进行定期产检,期间该医院多位妇产科医生为孙女士提供过诊疗。2009年8月1日,孙女士在河北省某医院经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名足月女婴,因面貌特殊,医生建议进行染色体检查,,又名先天愚型或唐氏综合症,该疾病系染色体疾病,目前无法医治,患者表现为面貌特殊、智力严重低下、合并多种并发症,生活无法自理,终生需要陪护,。
孙女士认为,她确诊怀孕时的年龄是35岁以上,依相关规定,被告医院应书面建议她行羊水穿刺术进行产前诊断,以确定胎儿是否患有先天缺陷,并最终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但医生明知孙女士怀孕时已超过35岁且2008年5月有不明原因胎停育史的情况下,违法诊疗,非但没有对孙女士做出产前诊断的建议,却要求孙女士进行了本不适合的唐氏筛查,又因孕周计算错误得出错误的低危结论,导致孙女士和家人相信胎儿一切正常,最终导致21三体患儿的出生,给孙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精神痛苦,因此,,索赔特殊护理费、特殊教育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近116万元,保留残疾孩子继续治疗费用的追索权。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医院认为,原告的主体不合格,是孩子患有该病,应由孩子主张相关的权利,而孩子患病的原因和医院并无关系。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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