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病人坠楼身亡 家属向医院索赔22万元被驳
发布时间:2021-05-10 18:36:15
年过七旬的钱老伯因患晚期食管恶性肿瘤,于2007年12月14日起到南汇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住在内科四病区四楼一病房内。院方在收治钱老伯后,对其进行了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病史材料曾多次记载,钱老伯对疾病治疗失去信心,有放弃生命的迹象,告知家属加强陪护,防止意外发生。2008年2月10日上午6时30分许,钱老伯摔死在病房阳台外的楼下水泥地面上。公安机关接报后介入调查,钱老伯的女婿在当日上午7时许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中确认钱老伯是想不开而跳楼自杀。事后,。
在法庭上,钱老伯的家属诉称,钱老伯因病入住医院治疗后,于2008年2月10日上午6时30分许,不慎从病房的阳台坠落,当场死亡。因医院对钱老伯未尽人身安全监护义务,且医院的阳台栏杆高度偏低,,存在过错,造成钱老伯坠楼死亡。因此,,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万余元。
医院针对钱老伯家属的诉求,辩称,钱老伯系跳楼自杀,而非不慎坠楼;医院的病房大楼符合设计标准,工程验收合格;病房的阳台栏杆高度与钱老伯自杀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存在过错。因此,。
,钱老伯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从四楼病房的阳台坠楼死亡。在案证据证明,钱老伯身患癌症,处于晚期,对治愈疾病失去信心,屡有放弃生命的迹象,其女婿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确认钱老伯以前有自杀行为。尽管无目击证人、遗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但依据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同时,,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中,一般情况下,对患者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义务。钱老伯在主动追求放弃生命的情况下,即使医院的阳台栏杆高度等建筑设施完全符合有关标准,医院也难以防止或者制止钱老伯自杀行为的发生,故阳台栏杆高度与钱老伯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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