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后胰腺癌晚期"消失" 患者状告医院误诊索赔
发布时间:2019-09-20 18:29:15
张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02年7月11日,张先生因患胆道低位梗阻、脂肪肝、胆囊炎等病住院治疗。几天后,张先生被该医院诊断为胰腺癌、肝癌晚期。医院向张先生的家属下发了危重通知书。医生当时说,张先生所患的癌症已属晚期并已经开始扩散,基本没有治愈的可能性,但是为了减少他临终前的痛苦,需要做带有临终光怀性质的肠胃吻合手术,手术能使肿瘤减轻对肠管和胆管的压迫以方便进食。7月28日医院为张先生进行了手术,术后张先生在医院继续治疗,于8月14日出院。医生给张先生开了大量治疗恶性肿瘤的药物和其它药物,并要他定期检查。张先生遵照医嘱,按时吃药并定期到医院复查。
从张先生出院之日到2006年4月26日这近4年的时间里,张先生在到该医院若干次复查当中,医生仍按原先诊断,继续让张先生服用治疗恶性肿瘤的药物及其他药物。2006年7月6日,张先生因疝气在另一家医院治疗时,医生给他做各方面的检查,经检查查明胰腺等各脏器器官形态结构均正常,肝脏除有轻微脂肪肝外并无其它病症。张先生这才得知先前医院是诊断错误。
张先生还称,在长达4年的生活中,由于手术本身对他的打击和长时间服用抗癌药物和其他药物的副作用,已给他的身体带来了巨大伤害,使其身体各部分机能大不如前,身体免疫力大幅下降,这给张先生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使他们长期生活在恐惧和焦虑当中,惶惶不可终日。此外,医院还给张先生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经济负担,使得本已经很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爱人和孩子为使张先生在生命的最后阶段里可以得到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关怀,四处举债,还请来专人护理。
张先生认为,医院没有履行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责任和义务,已构成对其的健康权和对病情知情权的损害。医院在对其进行手术后所作出病理结果不支持胰腺癌晚期的情况下,依然诊断为“胰腺癌”,且在长达4年的复诊中未予以更正,并让其继续服用大量的副作用明显的抗癌药物,其故意性显而易见,该院医生只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妄图逃避误诊误治的责任。正是由于医院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的不当手术和错误药物治疗给张先生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要求医院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6585.94元。
在法庭上,医院方面辩称,第一,结合现有医学手段,医院对张先生的诊断没有失误。本案可能涉及到现有医疗技术及学术水平的局限性。任何先进的检查仪器都有其使用范围与局限性,医务工作者只能根据现有的医疗诊治手段,对患者作出诊断。第二,医院对张先生进行的手术治疗完全是结合其临床症状而实施的,术后张先生的症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用药治疗并未给其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张先生所指巨大伤害是不符合事实的。根据现有医学知识考虑,也不能排除张先生在通过系统抗癌治疗的情况下,癌细胞消除、身体逐渐康复。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医院方面申请,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张先生又申请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关结论认为:医院对患者张先生胰腺癌的诊断过于武断,诊断依据不充分,进而使患者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选择其他治疗方式的机会;同时在此后长达4年的时间内,张先生多次门诊复查,依然诊断其为胰腺癌,其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失,给患者精神上带来一定伤害;医院的过错参与程度为25%。目前,残疾张先生的残疾程度为8级。
由于张先生方面不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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