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心肌梗死 社区医院未及时救治转院担责60%
发布时间:2019-08-26 16:52:15
2007年5月,朱大妈就近到社区医院诊治。接诊人柳先生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即为朱大妈开出针灸处方,并对其进行治疗。第三天下午,朱大妈又到该院针灸治疗,在回家途中感觉心口疼痛,当日在家人陪同下再次来到这家医院就诊,实习医生柴某为其进行了心电图检查,发现患者有心梗的迹象,他当即告诉朱大妈家人,应去区中心医院治疗,并开了保心丸。朱大妈在家人的陪同下,乘坐自驾车到区中心医院,在途中朱大妈突然出现昏迷休克,经区中心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朱大妈于当晚6点半死亡,临床诊断为“心肌梗死”。丈夫程老伯和其子女认为,社区医院聘用无执业资格和无执业证的人员为患者治病,违反了法律规定,医院没有采取抢救治疗措施,不安排救护车和医护人员护送,是导致亲人死亡的重要原因。程老伯两次与医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6万余元。
社区医院认为,医院为其做心电图检查发现患者有心梗迹象,就建议用救护车转院至区中心医院,但病人家属自己称家里有车不用救护车。针灸医生是外院转来的,没有及时办理医生资质,与死者的死亡没有关系。由于卫生院急救措施有限,但仍采取了让病人服保心丸的措施。对于实习期的医生,是经有关部门同意才可以行医的,其及时地为病人作出了心梗的诊断,并不存在过错,与死者的死亡是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院方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聘用无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给病人治疗,违反了医疗相关规定,存有一定的过错;院方发现患者病情严重,明知医院无救治能力时,未开具转院证,亦未安排救护车送患者转院,这一过错行为使患者未能得到更为及时的救治,该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时,医疗过程本身也充满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医疗后果具有难以预测性。鉴于医疗专业的特点,原告要求医院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尽合理。
因此,,判决医院应当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20万余元的60%的赔偿责任,即12万余元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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