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妇女4次照B超生下畸形儿医院赔偿6.6万
发布时间:2020-04-12 04:05:15
株洲网讯(王鸿 王健 简建伟)杨女士怀孕时到医院进行了4次产前B超检查,不料生下的婴儿竟是畸形患儿。近日,,侵犯了他人生育选择权,判决医院赔偿杨女士夫妇6.6万元。这也是我市首例生育选择权赔偿案。
2008年4月,杨女士开始在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也为其建立了 《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在随后6个月进行了10次定期复查。在定期复查期间,医院对其进行了血常规、尿常规、B超等项目的检查。
此外,杨女士妊娠期间还分别进行了4次产前B超检查。第一次B超检查时,医院提示“胎儿颜面部显示不清晰,建议复查颜面部”,但第二次、第三次B超检查时,医院在B超检查结论中却没有胎儿颜面部、唇线等描述,第四次B超检查时,医院的B超检查结论又变成了“颜面部显示清晰,唇线未见明显回声中断”。
同年10月,杨女士在该院产下一男婴,发现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唇腭裂畸形。。
审理中,司法鉴定中心对医方产前B超检查“未发现患儿腭裂畸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医方给患方4次B超检查过程,已经注意到颜面部有无畸形的情况,以及B超在发现畸形的诊断价值,但仍有2次检查没有胎儿颜面部、唇线等描述,注意义务欠缺,存在过错。
:医院医疗诊断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误导了杨女士夫妇,致其丧失了生育选择权。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杨女士夫妇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造成不健康胎儿出生,构成侵权。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原告遭受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6万元。
法官释疑:何谓生育选择权?
生育选择权是指父母一方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生育男性或女性后代,是否生育先天性不健康的后代等。
母婴保健法》规定,任何公民都享受选择生育健康婴儿的权利。防止和减少缺陷人口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生优育是我国的国策,亦是母婴保健法的立法宗旨。医院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诊断,如发现胎儿患有先天性缺陷和严重遗传性疾病,医院应当向孕妇夫妻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意见。育龄夫妻有权根据产前诊断决定是否放弃缺陷胎儿,这就是行使生育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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