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不治”案重审宣判:两医院负70%责任

发布时间:2019-11-26 23:09:15


本报讯(记者林宏杰)曾轰动一时的“非典不治”案,在经过漫长的诉讼后,。被告前埔医院及厦门市第一医院被判对原告儿子庄南逵的死亡负70%责任,须赔偿原告庄明辉422837元,其中前埔医院负80%责任,第一医院负20%责任。对此结果,原告表示不服,将提出上诉。原告认为,,导致儿子死亡另外的30%责任应由第一医院承担。

据了解,“非典不治”案缘起2003年5月3日。当时正值“非典”期间,16岁男孩庄南逵发烧39.4℃,且干咳、无痰,与“非典”症状相似,先后就诊于前埔医院和厦门市第一医院,后不治身亡。庄南逵的父母因此将这两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22万元。

据悉,有报道可查的“非典不治”诉讼,在全国仅此一例。

2005年4月,:厦门市第一医院无医疗过错,不承担责任;厦门前埔医院和小庄父母各承担50%责任。

一审认为,前埔医院江某在救治庄南逵时,违反了前埔医院自行制定的《首诊负责制度》的规定。其未对已经明确的病员积极治疗或收治治疗;未对尚未明确的病员,一边对症治疗,一边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不排除误以为非典而有意回避,致使患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

因此判定前埔医院因“医疗过失”,赔偿庄南逵父母经济损失13.68万元及5万元精神损失费。对此结果,厦门前埔医院和小庄父母均不服判决,。

2005年8月,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2006年9月,省高院发布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厦门中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厦门中院在支持一审关于前埔医院首诊医生江某违反《首诊医生负责制》认定的同时,又认为江某在前埔医院执业时违反了医师注册相关行政管理法规。调查,认定前埔医院江某并非非法行医,其在安徽已取得医师资格及执业证,但其在转到厦门工作时,上述两类证件还未变更注册,其错在违反了医师注册相关行政管理法规,而不是非法行医。

至于厦门市第一医院,,其诊断正确,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实施了积极抢救,但其病历资料存在上级医师未签字或未经医师本人签字等问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导致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故承担次要责任。